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二七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二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