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秉宏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電腦硬碟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一第7至8列「竟以電腦設備」後補充「基於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乙○○行為後,刑法於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增訂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條文及第28章之1章名,並修正第10條新增第8項關於性影像之定義,修正後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針對侵害性隱私之行為增訂處罰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則未修正,法定刑度仍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二者既為法條競合關係,修正後如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者,即應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特別規定論處,該罪並未較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三)審酌被告竟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之保護,為滿足個人私慾,於與告訴人甲視訊過程中,未經告訴人同意之下,無故以電腦設備中軟體錄影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告訴人之人格隱私權,所為實無可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雖表達有和解意願,然因與告訴人間就調解金額無共識故未成立調解等節(見嘉簡卷第23頁本院調解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損害與程度,及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偵緝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查被告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之檔案,仍存在被告所有之電腦硬碟內,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緝卷第23頁;嘉簡卷第13頁電話記錄查詢表),則該電腦硬碟1個既儲存有被告竊錄犯罪所錄得之影像,屬本案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應逕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且依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職權告發: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有將所竊錄之影像上傳至「CamWhores」網站上,且當時約有40人看到等語(偵緝卷第23頁反面),故被告尚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15-2條第3項之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罪,爰依職權告發之,並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3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7月14日20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10樓之1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會員編號:0000000號之身分,登入「LIVE173」影音視訊平台,在「一對一」之聊天室,向上線之該平台會員編號V138234號直播主甲(79年生,年籍詳卷)發送訊息,表明願贈送該平台點數要求甲「露點」,甲應允而以線上直播方式裸露其性器官供乙○○觀覽,乙○○竟以電腦設備,竊錄上開甲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電腦設備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事實。2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之犯罪事實。3告訴人提供之錄影截圖1張佐證被告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事實。4告訴人提供之被告購買點數之交易畫面截圖1張5錄影光碟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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