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張瓊文古國青 之繼承人

送達處所:陸軍航空特戰直揮部(臺南歸仁○○00000○○○)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國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4,77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古國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