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87號原告 王儷孿 被告 劉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139建號建物暨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而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010元,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司執字第179882號強制執行卷核閱在案,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4,01
0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交易價額(1,294,010元×2)×原告持份1/2=1,29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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