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017號
原   告 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廣體大廈綜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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