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017號
原 告 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廣體大廈綜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