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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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