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陳美代 被告 鍾溪清
鍾進旺 侯文志 鍾政利 鍾旻展 鍾淑娟 鍾偉誠 鍾豐年 鍾昇芳 鍾明哲 黃阿嬌 鍾邱阿銀 鍾勝昌 鍾振平 鍾勝榮 鍾劉阿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所明定。再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原告聲明分割共有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萬5,0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⒈嘉義縣○○鄉○○○段0○○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236,034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80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236,034元)。
⒉同段375地號土地部分:88,9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255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31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7/7255=88,970元)。
⒊1+2=325,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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