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峻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峻豪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詐欺、偽造文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6月,均經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8月,於民國101年4月1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