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485號原告承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玉美 原告 牟永安 被告 黃于庭
中楨聯合法律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陳怡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4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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