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慶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妨害自由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各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其中編號1至3均為詐欺;編號4至8均為妨害自由;編號9至11均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行為次數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之情形,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1至8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9至11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總和為4年10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7.16晚間10時11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49分許止106.11.27晚間11時30分許至106.11.28凌晨3時許止108.2.9某時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判決日期109.9.23109.9.23109.9.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23109.9.23109.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73號(110年執更字第918號)刑期自109.12.28至110.12.27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7.18下午1時21分許起至106.7.20晚間9時55分許止107.1.23晚間11時7分許至同日晚間11時44分許止106.11.27晚間11時30分許起至106.11.28凌晨3時許止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判決日期109.9.23109.9.23109.9.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23109.9.23109.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73號(110年執更字第918號)刑期自109.12.28至110.12.27編號789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2.9晚間某時106.7.21凌晨2時15分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56分許止106.7.20晚間6時25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25分許止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判決日期109.9.23109.9.23109.9.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23110.5.2711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73號(110年執更字第918號),刑期自109.12.28至110.12.27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82號(110年執更字第918號),刑期自109.12.28至110.12.27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81號,刑期自110.12.28至114.10.27編號1011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11.13晚間11時56分許起至105.11.14中午12時13分許止106.7.21凌晨2時43分許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等判決日期109.9.23109.9.2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5.2711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81號,刑期自110.12.28至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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