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龍江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文勝 、 曹文娟 因108年度訴字第2366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至3項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萬5,2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日按買賣總價款千分之1計付之賠償金。」,有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67萬5,200元(計算式:1,075,200+600,000=1,675,20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