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何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大山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所提出10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經核定為4,420,800元(計算式1,592,000+2,8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