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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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195號債權人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葛立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孟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余孟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余孟霓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號3樓」。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余孟霓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
五、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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