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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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971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告 侯明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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