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駿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4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年度審訴字第5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莊駿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偽造如附表所示之「 許棋 閎」署名共肆枚及指印共拾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7行所載「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偽造欄位』上,接續偽造如附表『偽造許棋閎簽名數量』及『偽造許棋閎指印數量』欄之『許棋閎』簽名並按捺指印共16枚」,應更正為「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偽造欄位』上,接續偽造如附表『偽造許棋閎簽名數量』之『許棋閎』簽名共4枚及『偽造許棋閎指印數量』指印共12枚,合計共16枚」;起訴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駿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名、指印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名稱,偽造如附表所示署名、指印之行
為,其數行為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未經許棋閎之同意,為詐得款項供己使用,而利
其後續借款之目的,竟以偽造保管條、契約借款書、債務承擔契約書等私文書之方式,用以詐取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林宗樺 及被害人許棋閎,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已償還告訴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填補其所受部分損害,有告訴人偵訊筆錄在卷可考(參106年度偵字第28480號卷第22頁反面),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犯罪所得150,
000元,嗣已清償80,000元,業如前述,而其餘未返還之犯罪所得70,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㈡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許棋閎」之署名共4枚,指印共12枚
,合計共16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因被告已持向告訴人行使,均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欄位│偽造許棋閎│偽造許棋閎│││││簽名數量│指印數量│├──┼────┼────┼─────┼─────┤│1│保管條│交予人│1枚│3枚│││├────┼─────┼─────┤│││受託人│1枚│2枚│├──┼────┼────┼─────┼─────┤│2│契約借款│立契約書│1枚│4枚│││書│人乙方│││├──┼────┼────┼─────┼─────┤│3│債務承擔│立契約書│1枚│3枚│││契約書│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