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0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
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報酬,相對人住所地雖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惟兩造間之契約第15條,
既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該契約條款可稽,且該契約條款中並未明定法定管
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自生排他合意管轄之效力,故本件應由
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