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債務人 張美慧

何欣偉

何欣榮

何欣怡

何欣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84元,及其中4,428元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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