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413號債權人台灣東方馬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李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宇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浩宇騰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聲請狀所附訂單、請款單、發票所示之貨物(簽章受領單應載明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且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54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寄至債務人浩宇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聲請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