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川博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700元,上訴人業於94年9月28日繳納16,350元,尚不足16,350元。又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第一審應徵裁判費21,800元,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10,900元;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應徵裁判費32,700元,僅繳納16,350元,尚不足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第三審裁判費第16,3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朱玲瑤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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