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1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洲毅企業有限公司、 楊淑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洲毅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二、相對人洲毅企業有限公司發票當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楊淑梅。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