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許雅菁 債務人 許家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33,308元│101年11月4日起至101年│2.956%│││││12月4日│││├──┼────────────┼───────────┼───────────┼───────────┤│││101年12月5日起逾期6個│3.25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月以內││3.5472%│├──┼────────────┼───────────┼───────────┼───────────┤│002│14,148元│102年1月4日起至102年2│2.956%│││││月4日│││├──┼────────────┼───────────┼───────────┼───────────┤│││102年2月5日起逾期6個月│3.25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以內││3.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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