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源楊啟貞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661,700元【計算式:10000元/㎡×(21.68+44.49㎡)=6617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 楊啓貞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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