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 張倩寧 被告 張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汶輝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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