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24號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緝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4、5、11行所載「29日」,均更正為「27日」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