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泓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湖簡字第588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後,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復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獨任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蔡泓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1.行為人:蔡泓珉。
2.時間:民國106年7月30日購毒時起至同年8月31日為警查獲時止。
3.地點:臺南市○○區○○路附近之「W酒店」(購毒地
)、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個人住處(藏毒地)。
4.行為:明知附表所示之愷他命等物均係第三級毒品,而
仍基於非法持有上揭種類毒品之犯意,在購入如附表所示之5包第三級毒品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查獲後經送驗結果,已知其中2包之合計驗餘純質淨重為56.7160公克(餘下3包僅檢驗出第三級毒品反應,並未檢驗其純質淨重,合計驗餘淨重12.1971公克),已逾法定數量(純質淨重20公克)。
(二)證據名稱:
1.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告友人 徐意婷 於警詢中之指述(偵查卷第17頁);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2紙,及扣案物品之照片6張(偵查卷第63頁至第第66頁、第29頁至第31頁);
4.應沒收之扣案物,詳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
1.累犯:被告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1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送監執行至104年8月7日縮刑假釋出監,迄106年4月18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該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因素:
1.持有毒品,不免有對外擴散之虞,被告並有販賣毒品之前科,此次再度持有毒品,應係慣犯,顯然欠缺法紀觀念,而有處罰必要;
2.依被告所述,此次持有扣案毒品,係供自己施用,非為轉讓或販賣牟利(偵查卷第42頁),其犯罪目的與動機;
3.被告持有扣案之5包第三級毒品,持有期間前後約為1個月,所持有之毒品數量,已知其中2包合計驗餘之純質淨重為56.7160公克,餘下3包雖未檢驗其純質淨重,然合計驗餘淨重亦達12.1971公克,數量不少;
4.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7.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四、沒收(追徵)處分:
1.扣案如附表所示共5包之第三級毒品,均係違禁物,被告並因持有該等違禁物而構成犯罪,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最高法院100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本案另有查扣到K盤(含刮片)1組,該盤雖屬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物,然並非供其本案犯罪(持有毒品)所用,其上亦未鑑驗出毒品反應,無從沒收,併此敘明。
五、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六、上訴教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提起上訴,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重量│├──┼──────┼─────┼──────────┤│一│愷他命(Keta│1包│驗前淨重63.8710公克│││mine)││,驗餘淨重63.7742公│││││克,純質淨重56.6536│││││公克,純度約88.7%│├──┼──────┼─────┼──────────┤│二│內含氯甲基卡│1包│驗前淨重5.0060公克,│││西酮成分(Ch││驗餘淨重4.9885公克│││loromethcath│││││inone)之黃│││││色粉末│││├──┼──────┼─────┼──────────┤│三│內含愷他命及│1包│驗前淨重0.3850公克,│││4-甲基甲基卡││驗餘淨重0.3064公克,│││西酮成分(Me││純質淨重0.0624公克,│││phedrone)之││純度約16.2%│││粉末│││├──┼──────┼─────┼──────────┤│四│內含氯甲基卡│2包│驗前淨重8.2770公克,│││西酮成分之深││驗餘淨重7.2086公克│││咖啡色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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