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907號債權人 張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FITRIYA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一)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二)清晰可辨識之本票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