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閣不動產企業社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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