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鳳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陸點玖貳柒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從字第
213號被告賴鳳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鳳英前因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又前開案件所扣得之淡黃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16.9270公克),雖為被告所有,然因與上開案情無關,未併予宣告沒收。惟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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