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告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叁玖微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1,6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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