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清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蒲自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
,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
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以事實發生地即轉帳所使用ATM位於台北市青田
郵局,由本院審理恐舟車勞頓、無法配合開庭時間為由,聲
請將本件移送事實發生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然
本件聲請人稱其遭網路詐騙而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
至相對人即被告蒲自秀所有之郵局帳戶內,相對人無法律上
原因受有不當得利,並致聲請人受有損害,故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相對人給付5,000元,而相對人之住居所位於「高雄市
新興區」、「高雄市三民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2852號不
起訴處分書可參,被告之住居所均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
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另
本件前於109年12月22日裁定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1,000元,前開裁定已於109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足額裁判費,將依法駁回聲請人本件訴
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