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6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逸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所載「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更正為「法官陳政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記載「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與原本所載「法官陳政揚」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