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71號
上 訴 人  陳永成
被 上訴人  王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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