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重訴字第9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之22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貳拾玖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下稱 陳韋琳 )於民國93年12月2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2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900,000元、1,6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上開日期起至113年12月2日,編號1該筆於撥款起2年內,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42%機動計付;編號2該筆則自撥款日之次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亦依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42%機動計付;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陳韋琳就上述2筆借款分別自96年3月2日、同年6月2日起未繳付本息,依約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餘本金6,295,31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除擔保金額外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貸款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餘額、繳款迄日、利率及違約金約定等各節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琳未依約清償本息,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貸款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1│4,900,000│4,850,170│93.12.02~│96.03.02│年息3.55%│自96.04.03起至清償日止,逾│││││113.12.02│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600,000│1,445,141│同上│96.06.02│年息3.58%│自96.07.03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