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平南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平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平南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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