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85號原告 黃妤晴 被告 張家榮
朱○玉(真實姓名及住所地址均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朱○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呂○鳳(真實姓名及住所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與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3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 黃友誼 有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關係,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黃友誼部分,已經調解成立)。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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