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5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慈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慈儀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陳美 伃」簽名壹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陳美伃 」簽名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至第8行、第13行:「…偽簽『WENDY』之簽名…」,更正為:「…簽上自己之英文名字『WENDY』…」、附表編號20特約商店名稱、地址欄:「臺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更正為:「臺北市中正區○○○路12號B1-10樓」、編號23特約商店名稱、地址欄:「新北市○○市○○街96號2樓」更正為:「新北市○○區○○街96號2樓」、編號33刷卡日期欄:「100年12月10日」更正為:「100年12月11日」、編號35刷卡日期欄:「100年12月11日」更正為:「100年12月14日」、編號36刷卡日期欄:「100年12月14日」更正為:「100年12月15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慈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指附表編號52
100年12月26日於山富國際旅行社之「信用卡授權書」信用卡簽名欄偽簽「陳美伃」簽名並交付山富國際旅行社而行使之部分,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信用卡簽帳單簽名英文名字「WENDY」部分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蓋被告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信用卡簽帳單上均簽署被告本人之英文名字「WENDY」,並無冒用「陳美伃」名義之情事,而該等文件既以被告本人之英文名字所簽立,被告則為有製作權人,與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係處罰有形偽造,並不處罰「無形偽造」,即該條犯罪處罰之對象係無製作權人之虛偽製作,不含有製作權人所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是被告此部分行為即與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所不合,附此敘明)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指於附表編號1至52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部分)、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指附表編號52部分)。又被告於山富國際旅行社之「信用卡授權書」上偽造「陳美伃」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52所示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之詐欺取財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再被告於附表52所示之時地,偽填山富國際旅行社之「信用卡授權書」,並在持卡人欄偽簽「陳美伃」之簽名後,交付山富國際旅行社而行使之,其行使偽造信用卡授權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2罪間,係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利用其竊取之他人信用卡予以刷卡消費,以他人名義詐取財物,危害信用卡交易之正常秩序,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以及已將盜刷金額全數清償完畢(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專員 陳蓓琳 之警詢筆錄及被告於偵查中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在卷)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於山富國際旅行社之「信用卡授權書」信用卡簽名欄內偽造「陳美伃」之簽名1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該信用卡授權書業已交付山富國際旅行社,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181號被告魏慈儀女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140號之18居新北市○○區○○路188巷15弄18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慈儀與陳美伃前係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6號3樓臺灣航空貨運承攬公司之同事,詎魏慈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初某日,在上址臺灣航空貨運承攬公司辦公室內陳美伃之辦公桌上,徒手竊取陳美伃所有新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下稱前開信用卡)1張而得手,遂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條偽簽「WENDY」之簽名1枚,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張信用卡。再於100月11月21日撥打兆豐銀行客服專線辦理開卡成功,並更改前開信用卡之市話、行動電話、email及帳單地址等資料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51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51所示特約商店內盜刷信用卡,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WENDY」之簽名,而作成陳美伃本人確認購物金額之信用卡簽帳單,持之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51所示之特約商店收款人員而行使之。復於如附表編號52所示之時間,偽填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富國際旅行社)之「信用卡授權書」,並在持卡人欄偽簽「陳美伃」之簽名,以表示係陳美伃授權刷卡如附表編號52所示之金額後,交付山富國際旅行社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陳美伃、兆豐銀行、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帳款管理之正確性,且以此詐術手段,致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收款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魏慈儀,總計共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21萬4,336元之商品或服務。嗣於101年3月間,因陳美伃接獲上開發卡銀行寄發之信用卡帳款催繳信函,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兆豐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慈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美伃、告訴代理人陳蓓琳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聲明書、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更改地址明細表、信用卡冒刷明細表、山富國際旅行之信用卡授權書各1份及刷卡簽單影本3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條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之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30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魏慈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上揭時地先後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授權書等私文書,以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行為,應為接續犯,分別為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刷卡消費行為而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至被告所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前開信用卡背面簽名條、信用卡簽帳單「WENDY」簽名及信用卡授權書上偽造之「陳美伃」簽名,既屬偽造,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及移送意旨認被告魏慈儀盜刷上開信用卡,致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接受其刷卡交易,並經機器處理同時傳輸至兆豐銀行端存為電磁紀錄,尚涉有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云云,惟被告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已如前述,自無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名之餘地,是告訴及移送意旨認被告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檢察官謝茵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名稱、地址│金額(新臺幣)│├──┼───────┼─────────────────────┼───────┤│1│100年11月22日│大福銀樓,址設新北市○○區○○路2段136號│73,900元│├──┼───────┼─────────────────────┼───────┤│2│100年11月23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55元│├──┼───────┼─────────────────────┼───────┤│3│100年11月23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151元│├──┼───────┼─────────────────────┼───────┤│4│100年11月23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18,750元│├──┼───────┼─────────────────────┼───────┤│5│100年11月23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7,114元│├──┼───────┼─────────────────────┼───────┤│6│100年11月24日│臺灣大哥大-臺北林森北、臺北市○○街40號│1,613元│├──┼───────┼─────────────────────┼───────┤│7│100年11月25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臺│1,280元││││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8│100年11月26日│中油-蘆洲自助加油站、新北市○○區○○路99│178元││││號││├──┼───────┼─────────────────────┼───────┤│9│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790元││││樓││├──┼───────┼─────────────────────┼───────┤│10│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3,995元││││樓││├──┼───────┼─────────────────────┼───────┤│11│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398元││││樓││├──┼───────┼─────────────────────┼───────┤│12│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398元││││樓││├──┼───────┼─────────────────────┼───────┤│13│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185元││││樓││├──┼───────┼─────────────────────┼───────┤│14│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185元││││樓││├──┼───────┼─────────────────────┼───────┤│15│100年11月26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9│1,850元││││樓││├──┼───────┼─────────────────────┼───────┤│16│100年11月26日│北海岸活蝦之家、新北市○○區○○路350號│970元│├──┼───────┼─────────────────────┼───────┤│17│100年11月27日│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店一般、新北市三重│2,513元││││區○○街282號││├──┼───────┼─────────────────────┼───────┤│18│100年11月27日│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店一般、新北市三重│769元││││區○○街282號││├──┼───────┼─────────────────────┼───────┤│19│100年11月28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320元│├──┼───────┼─────────────────────┼───────┤│20│100年11月29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臺│1,733元││││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21│100年11月30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136元│├──┼───────┼─────────────────────┼───────┤│22│100年11月30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284元│├──┼───────┼─────────────────────┼───────┤│23│100年11月30日│金石堂書店-蘆洲、新北市○○市○○街96號2樓│299元│├──┼───────┼─────────────────────┼───────┤│24│100年12月3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店、臺北市中正│683元││││區○○○路○段66號││├──┼───────┼─────────────────────┼───────┤│25│100年12月3日│臺鐵局-臺北站、臺北市○○○路3號│2,340元│├──┼───────┼─────────────────────┼───────┤│26│100年12月3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店、臺北市中正│639元││││區○○○路○段66號││├──┼───────┼─────────────────────┼───────┤│27│100年12月3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店、臺北市中正│21,294元││││區○○○路○段66號││├──┼───────┼─────────────────────┼───────┤│28│100年12月3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店餐廳、臺北市│386元││││中正區○○○路○段66號B1││├──┼───────┼─────────────────────┼───────┤│29│100年12月4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1,022元│├──┼───────┼─────────────────────┼───────┤│30│100年12月7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店、臺北市中正│621元││││區○○○路○段66號││├──┼───────┼─────────────────────┼───────┤│31│100年12月9日│屈臣氏-南京西路分公司、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168元││││路2段28號││├──┼───────┼─────────────────────┼───────┤│32│100年12月10日│中油-民權西路站、臺北市大同區○○○路194號│200元││││││├──┼───────┼─────────────────────┼───────┤│33│100年12月10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義民門市、新北市蘆洲區民│614元││││族路126、128號1~2樓││├──┼───────┼─────────────────────┼───────┤│34│100年12月11日│松青超市-蘆洲店、新北市○○區○○路31號1樓│347元│├──┼───────┼─────────────────────┼───────┤│35│100年12月11日│松青超市-蘆洲店、新北市○○區○○路31號1樓│307元│├──┼───────┼─────────────────────┼───────┤│36│100年12月14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臺│138元││││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37│100年12月15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250元│├──┼───────┼─────────────────────┼───────┤│38│100年12月15日│臺鐵局-臺北站、臺北市○○○路3號│1,040元│├──┼───────┼─────────────────────┼───────┤│39│100年12月15日│京站時尚廣場、臺北市○○區○○路1段1號│139元│├──┼───────┼─────────────────────┼───────┤│40│100年12月17日│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B1~│599元││││9樓││├──┼───────┼─────────────────────┼───────┤│41│100年12月17日│卡莫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242號│3,380元│├──┼───────┼─────────────────────┼───────┤│42│100年12月20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臺│360元││││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43│100年12月21日│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蘆洲營業所、新北│411元││││市○○區○○路103號││├──┼───────┼─────────────────────┼───────┤│44│100年12月21日│北海岸活蝦之家、新北市○○區○○路350號│1,480元│├──┼───────┼─────────────────────┼───────┤│45│100年12月22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西分公司、臺│435元││││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46│100年12月22日│臺灣大哥大-南京西、臺北市大同區○○○路102│1,611元││││號││├──┼───────┼─────────────────────┼───────┤│47│100年12月22日│臺灣大哥大-南京西、臺北市大同區○○○路102│7,109元││││號││├──┼───────┼─────────────────────┼───────┤│48│100年12月22日│珍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路│878元││││411、413號││├──┼───────┼─────────────────────┼───────┤│49│100年12月23日│夏慕尼-臺北中山北店、臺北市○○○路○段44號│2,156元││││B1││├──┼───────┼─────────────────────┼───────┤│50│100年12月25日│金石堂書店-新營、臺南市○○區○○路136號│299元│├──┼───────┼─────────────────────┼───────┤│51│100年12月25日│神旺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 、臺北市大同區承│1,844元││││德路1段17號之1││├──┼───────┼─────────────────────┼───────┤│52│100年12月26日│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45,720元││││2段96號9樓││├──┴───────┴─────────────────────┼───────┤│合計│214,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