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業經於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760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