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 方芸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陳惠雯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即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叁、四倒數第2行關於「112年2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2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