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康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康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康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康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附表:受刑人黃康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間│106年10月間│││某日至│某日至│││106.11.14│106.12.12│├──────┼──────┼──────┤│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7│士林地檢107││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號│164號│8474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基簡│107年度審易││最後││字第195號│字第1658號││事實審├──┼──────┼──────┤││判決│107.04.23│107.11.08│││日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基簡│107年度上易││││字第195號│字第2649號││├──┼──────┼──────┤││判決│107.05.14│108.03.14│││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1860號│213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