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5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相對人 呂真一 相對人 黃夏 相對人 黃銅喜 相對人 曾清賢 相對人 許金好 相對人 吳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第二項關於「相對人黃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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