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 賴木杉 即巨匠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上訴人 柯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所為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公業」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戴博誠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