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唯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唯正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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