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嘉瑜 (原名: 黃俊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嘉瑜即黃俊嘉於民國112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203,590元正未給付,其中196,186元為本金;6,811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嘉瑜即黃俊嘉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
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486,863元正未給付,其中471,757元為本金;14,513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嘉瑜即黃俊嘉於民國11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
款7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649,193元正未給付,其中624,568元為本金;24,12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嘉瑜即黃俊嘉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156,972元正未給付,其中152,437元為本金;3,74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37號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6186元黃嘉瑜即黃俊嘉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002新臺幣471757元黃嘉瑜即黃俊嘉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003新臺幣624568元黃嘉瑜即黃俊嘉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04新臺幣152437元黃嘉瑜即黃俊嘉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