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 黃添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福添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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