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啓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毒偵字第3639、30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前因施用毒品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所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0年10月8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戒除毒癮,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8月21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居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抽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112年8月22日16時26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復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並經丁○○同意,於112年8月22日18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毒品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5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期滿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110年10月23日期滿出所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有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已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追訴要件,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程序上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7、97頁),並有如附件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
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所吸收。
㈡按累犯事實之有無,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
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另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及其他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是檢察官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負較為強化之「說明責任」。綜上以觀,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經中高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107年12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上開前科業經檢察官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明,檢察官先將被告刑案查註表附於偵查卷宗一併送交本院,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中高分院上開裁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上開屬於派生證據之刑案查註表之正確性並未爭執,且上開證據均經本院合法進行調查程序,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並盡其舉證責任。檢察官復於本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本案所為與上開前科之部分,均屬於施用毒品案件,犯罪類型相同,且罪質、目的、手段與侵害法益均高度類似,足認被告遵法意識及刑罰反應力薄弱」等語,可認檢察官已就本案被告上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前科與本案間之犯罪態樣、罪質均相同等加重其刑事由,為主張盡其說明責任。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已因前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並以入監執行方式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罪質相同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欠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中即供稱本案所施用之毒品,係於112年8月20日與 湯權益 一同前往另案被告 林世明 住處時,由林世明無償提供等語,警方因而循線查獲林世明,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030、47299號、113年度偵字第7202號提起公訴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4月26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21266號函文及其附件、臺中地檢署113年4月29日中檢介陽112毒偵字3089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上開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至73頁),是以本件確實係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手,自應依照前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上開加重、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強盜、詐欺及多次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案紀錄,應認被告素行不良;又海洛因為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如長期使用,停止使用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等戒斷症狀;甲基安非他命則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未能體認毒品危害己身甚鉅,若是因生活壓力、困境宜尋求其他管道予以緩解,猶捨此不為,而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被告尚未戒斷對毒品之倚賴,其行為並非法之所許;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以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從事粗工、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離婚有成年子女1名、與女兒、弟弟及孫子同住、現於賢德醫院就診,進行美沙東治療,並且已經與刪除毒友之電話,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9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證據名稱卷頁出處(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89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089號卷)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9至30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9至30頁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31至35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31至35頁3矯正簡表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39至41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39至41頁4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69至75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79至85頁5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搜索票(112年8月22日17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77至89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87至99頁6臺中地檢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91至93、97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101至103、107頁7刑事案件照片1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99至109頁8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籍資料查詢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111頁9刑事案件照片2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113至117頁10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及通聯紀錄照片毒偵字第3089號卷第119至123頁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109至113頁(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39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639號卷)11丁○○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55頁12臺中高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毒偵字第3639號卷第147至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