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74號聲請人 張佩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筆隆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民國)(新臺幣)001品昂洋菓子有限公司 洪強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2年7月31日21,600元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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