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鄭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