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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