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王慶和 即 林淑媛 之承受訴訟人
王英軒 即林淑媛之承受訴訟人
王曉雯 即林淑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慶和、王英軒、王曉雯為被告林淑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淑媛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茲王慶和、王英軒、王曉雯為林淑媛之繼承人,亦有戶役症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家事事件(繼承)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然王慶和、王英軒、王曉雯等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其3人為被告林淑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