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紹萱 (兼 黃金生 之繼承人)
黃秀琴 (兼黃金生之繼承人)
黃紹閔 (即黃金生之繼承人)
黃紹婷 (即黃金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紹閔、黃紹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黃紹萱、黃秀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紹閔、黃紹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黃紹萱、黃秀琴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1,751元黃秀琴、黃紹婷、黃紹閔、黃紹萱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1.9%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2.1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1,751元黃秀琴、黃紹婷、黃紹閔、黃紹萱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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